中国法规更新: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摘要

2024年1月9日

中国法规更新: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批准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并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正式发布了新《细则》。 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专利法》已生效两年多。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在 2020 年《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立即公布了《实施细则》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新《实施细则》的讨论和批准历时 3 年左右。

新《细则》有望与新修订的《专利法》以及中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更加贴合,从而履行相关国际条约义务并且使得中国的专利制度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同时进一步融入国际专利保护体系。此外,《细则》还将跟上中国专利制度在过去 13 年中的发展步伐,例如电子申请系统。

1 修改外观专利体系并对接海牙协定

2022 年 2 月 5 日,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海牙协定》),《海牙协定》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在中国生效。为准备加入《海牙协定》,中国对《专利法》中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以与《海牙协定》保持一致。例如,《专利法》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期限延长至 15 年。

1.1 《海牙协定》专章

针对这一情况变化,《细则》专门增加了一章,规定根据海牙程序制定的规则。 该章包括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规则,以及 CNIPA 审查国际申请的程序。 这里介绍的规则原则上与《海牙协定》的条款一致。 国际注册日期为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期,而外观设计权将自 CNIPA 公布该外观设计之日起生效。

1.2 对于外观设计的其他修改

《细则》还修改或引入了一些外观设计专利规则。 首先,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保护了局部外观设计。 因此,《细则》详细规定了提交局部外观设计文件的要求。

此外,由于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允许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细则》也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果在先申请是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人可以基于在先申请的图形提出外观设计申请。 当然,在先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基于在先外观设计申请的相同主题进一步提出外观设计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外观设计申请要求优先权,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不会被视为撤回。

2 专利期限补偿

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是《专利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细则》也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补偿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一般发明专利的补偿,另一类是对新药相关专利的补偿。

2.1 对于一般发明专利的补偿

专利权人应在专利授权后 3 个月内提出补偿申请。 对于一般发明专利,补偿期限为该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实际延误时间。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法中的 “申请人造成的不合理延误”,即 1) 申请人未及时答复 CNIPA 的通知;2) 申请人请求延迟审查;3) 申请人进行援引补交;4) 其他。 此外,《细则》还从另一方面列举了合理的延迟,即:1)在复审程序中修改后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造成的延迟;2)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和民事诉讼中针对专利申请的财产保全进而中止审查而造成的延迟。

2.2 新药专利期限补偿

《细则》还详细规定了新药相关专利的专利期限补偿规则。 《细则》将 “新药相关发明专利 “定义为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和医疗用途专利。专利权人应当在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细则》还规定了相关专利补偿的计算公式:

即:补偿期限=中国药监部门批准日期减去专利申请日期再减去5 年。 此外,补偿只适用于与一种新药有关的一项专利且仅可提出一次。

3 许可

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细则》草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明确了许可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且删除了需要在许可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进行备案的要求。 过去,没有任何与专利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许可登记的效力。我们不得不参考商标法相关规定,才能推断出在 CNIPA 进行的专利许可登记可以用来对抗善意第三方。 但在正式《细则》中,主管机关删除了这一表述,并再次强调专利许可应在许可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备案。
另一方面,《细则》还进一步细化了开放许可制度的规定,该制度在修订后的《专利法》中首次引入,旨在进一步促进专利的商业化。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推广开放许可,并逐步建立开放许可信息平台。我们相信,在可预见的将来,会有一批“休眠专利”进入开放许可机制。

4 其他

除上述变化外,《细则》还做了一些修改,以跟上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步伐。

4.1 将电子申请系统融入具体规则

现行《细则》于 2010 年通过,当时电子申请仅占专利申请总量的不到 7%。 现在,几乎所有的专利申请都是通过电子申请系统提交的。 有鉴于此,《细则》中也包含了一些关于电子申请的规定,例如将电子申请明确为书面提交的一种。

4.2 摘要附图

《细则》进一步明确,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之一。 因此,《细则》排除了将未包含在说明书附图中的新图作为摘要附图提交的可能性。

4.3 援引补交

以前,如果专利申请中缺少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则该申请在 CNIPA 不可受理,也没有任何补救措施。 新《细则》现在规定,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在 CNIPA 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提交缺失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前提是该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如此,原申请日期保持不变。

4.4 恢复优先权

《细则》规定了恢复优先权的2个月期限。 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在优先权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4.5 其他

《细则》还修改了部分条款的措辞,以进一步与新修订的专利法保持一致。 此外,《细则》还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进一步强调了对外国申请的保密审查。

5 更多

新《细则》的批准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制度改革的又一进步。 除《细则》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公布了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和若干配套规定,包括《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等。

脚注

1   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为2010年修改版,至今已有13年。
2   《细则》第30条和31条。
3   当申请人提交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发明或是实用新型申请的国内优先权时,在先申请会被视为撤回。
4   《细则》第103和104条。
5    若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专利权补偿期限或者开放许可的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作者

丁晓迪

资深律师,知识产权,反垄断及竞争

丁晓迪律师是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反垄断及竞争法团队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