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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鑫是一名争议解决律师,擅长金融及公司领域的诉讼、仲裁,替代争议解决(ADR)。
黄荣鑫律师对金融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除了在中国内地执业,他还曾作为注册外地律师在某领先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办公室争议解决部工作。
黄荣鑫律师经办的案件类型非常广泛,包括股票、债券、信托、私募/公募基金、券商及险资类资管计划、银行贷款及担保、商业保理、衍生品交易、信用证欺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类收益权交易、对赌协议、股东派生诉讼、公司股权及控制权、股东知情权、商业合同、产品责任、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境外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等。其熟悉商业交易且重视客户的商业需求,能运用各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黄荣鑫律师也常年就债券、衍生品、证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向金融机构客户提供金融合规方面的咨询意见。
黄律师的执业范围还中国境内广泛而复杂的监管机构调查和合规事务,特别是反贪腐、境外法律程序的文件信息披露程序等方面,并为客户项目在个人信息收集、计算机法证、电子文件披露可能出现的问题,向客户提供法律建议。黄律师善于运用庭内技巧进行面谈,在面谈中协助客户取得实质进展。黄律师还能为客户构建精密的调查和文件信息披露流程,以便调查工作以最高效的方式得以进行。
代理某知名外资证券公司作为QFLP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QFLP投资基金分红、指定第三方清算人、行使合伙人知情权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并代理客户针对合伙协议、合伙人外汇出资和除名其他有限合伙人等纠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提供中国法支持、在上海金融法院代理该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程序;
代理某上市公司下属投资公司处理其在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及底层债务人的基金合同穿透诉讼、财产保全以及基金合同解除诉讼,该案涉及到中国法项下争议较大的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基金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已取得生效胜诉判决并协助客户达成和解;
代理某知名香港私募基金处理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司控制权纠纷,涉及海外投资人对红筹架构企业的中国境内运营主体接管程序及公司变更登记;
就某知名外资银行作为牵头行及某外资信托公司作为担保代理人的跨境银团贷款纠纷,代理牵头行及担保代理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执行境内债务人提供的土地及厂房担保提起仲裁,在山东地区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并协助客户在山东当地处理对债务人企业的接管及与控制权纠纷,已获得胜利裁决;
代理某知名证券公司处理投资人要求其作为契约型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在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应诉答辩,成功协助客户免责;
代理某知名证券公司,就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与某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关联公司进行的近10亿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件,在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在多地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最终获得仲裁庭全面支持的裁决结果,并协助客户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关联公司主体提起破产程序以取得资产分配;
代理某自然人客户处理其与国内某房地产公司及其香港母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及代持纠纷二审诉讼,成功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胜诉判决、撤销原审不利判决;
代理某独角兽企业的创始人处理其与两投资基金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起对赌回购合同再审诉讼,均取得胜诉;
代理某知名能源类企业与某国有投资基金就位于青海的光伏电站项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纠纷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并成功协助客户达成和解并回款;
代理某知名汽车品牌,处理其因车辆零配件问题引发的全国范围内的多起产品质量纠纷及消费者权益诉讼;
协助某大型证券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包括紧急起草应急处置方案、各项监管汇报文件及公告文件,根据持有人会议议案与发行人进行协商谈判,并协助起草各项和解协议、落实增信措施;
就某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因债券违约进入破产和解过程中的债务处置(包括应对债券违约诉讼、定增保底协议)及债权追索事宜出具综合应对方案及咨询服务;
就某知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内保外贷、境内担保物处置事宜,出具综合解决方案。
在一家美国上市医疗保健公司对地区销售团队与分销商之间的贪腐问题、出口管制问题而进行的内部调查中,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在一家美国上市食品公司对地区高管涉嫌进行不当行为(包括可能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回扣和欺诈)而进行的内部调查中,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在一家跨国服装公司对地区销售团队的贪腐问题而进行的内部调查中,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在一家英国上市能源相关公司对地区高管与外包商之间的贪腐问题而进行的内部调查中,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在一家英国上市工程公司对地区销售团队的贪败问题而进行的内部调查中,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在一家中国国企对一宗美国反垄断诉讼而进行的调查和文件披露工作,向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